各县市区、各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株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安置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9号)的精神,结合株洲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际,对《株洲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市监察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17年11月24日
株洲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株洲市计划安置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采取“核定岗位、考核考试、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把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核定岗位
第八条 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处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确定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九条 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近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各单位现有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会同市编办拟定当年待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具体岗位(单位),按照“岗位(单位)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正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县市区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在365bet不能提款公布。
第十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会同市编办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历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按照“编制计划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拟定当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具体单位,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议审定或市编委领导审签后,再向相关单位下达预分计划通知书。安置岗位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里下达,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审查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查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档案,对有关要素量化考核计分。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计分、综合表现计分和政策照顾计分三部分组成。量化考核计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日期。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每年计2.5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确定计分,不重复计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以上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计分:实行任现职级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级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现职级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2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学历等级核定,不累积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四条 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计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原各大军区、原军兵种、武警部队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部队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部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5分、第二次计3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军队改革后,按新编制体制相应的表彰奖励权限执行,下同)。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原军区、原军兵种、原各总部、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受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10分、5分。
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市级政府记二等功的计5分、三等功的计3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被军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2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一等功、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事件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五条 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计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4分;在二类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1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6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8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7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2分;在六类地区、西藏自治区、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23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4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相应类别满10年计分标准的年平均分的60%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计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计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一次作战的计30分。
三、伤残计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10分,9至10级计8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6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5分,9至10级计4分。
四、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计分。参加国际维和、海军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6分,最高不超过12分;参加国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3分,最高不超过9分。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界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五、户籍加分。原籍、入伍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株洲市区的加10分。
六、驻株部队加分。符合在株洲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驻株满4年加1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考试对象为列入当年我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受过《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处理的,不予报名考试。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测查应试人员与公共管理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内容主要包括国情、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资料分析与写作等。考试不指定教材,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一经认定,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计分统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共同组织实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分即为总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分占60%、考试分占40%的比例折算总分。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成绩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岗的重要依据。根据国转联〔2012〕1号文件规定,各接收单位不得重复组织笔试,避免出现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笔试的现象。
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九条 量化考核计分有关要素严格以部队审核移交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军转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组织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本人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附相关依据,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正团职、副团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落实)、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分批分类,将每批类的军转干部按考核考试计分高低排序。计分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六章 单位(岗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分批组织、逐类进行、依次选择的办法进行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按类别、按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 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团职军转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岗位调整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二、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中,副团职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政策下达任职通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
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对部分有专长或技术的军队转业干部,遵循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军转办会同市编办研究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在岗位后备注选岗条件。符合岗位设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审核相关证书、资料后,按照考核考试综合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不符合岗位设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选择相关专业技术岗位。
四、个别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与市编办、市军转办进行协商,报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紧缺人才,由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指定安置。
五、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单位后,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军转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凡档案材料不真实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自主选择资格;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每个军转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列入安置计划的团职干部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只计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的军转安置政策。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冻结该单位人员编制计划、人员调动、录用。
第二十七条 军转干部考核考试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按考核考试计分的结果进行排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安置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透明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军转干部考核考试安置工作中,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上一篇: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