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湘老干﹝2016﹞39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属各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近年来,我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有效运行,较好地保障了离休干部医疗需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个人垫付较多”“报销周期长”的问题,让离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推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工作。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确有困难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程序向同级财政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及时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畅通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渠道,缩短报销周期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省市县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指定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专(兼)职人员。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指定老干部门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工作,指定工作人员要及时与财政、医保、定点医院、本单位财务部门、离休干部联系沟通,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渠道畅通。
(二)要完善报销程序。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机制和报账程序,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报销。各单位在离休干部医药费发生后,要及时审核、办理离休干部住院、门诊医药费报账的相关手续,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应将离休干部医药费支付到位。
(三)要加强经费保障。离休干部住院时,其预交费用可由本单位或离休干部本人先行垫付,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待离休干部出院后按规定实报实销。单位垫付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向同级财政申请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监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规范施治,杜绝“大处方”“搭车药”,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合理使用。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督查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离休干部定点医院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通报批评,责其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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